渔船互助保险条款(2016版)

发布时间:2021-07-01 10:45:31    作者:
        

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

渔船互助保险条款

(2016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互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互助保险凭证、批改单以及投保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我省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证书齐全有效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及承租人均可参加本互助保险,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本互助保险受益人为会员。

 

互助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互助保险标的是指互助保险渔船的船体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机械设备和通讯导航设备。

 

互助保险责任

第五条 渔船全损互助保险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互助保险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和救助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互助保险渔船分摊的施救和救助费用。

第六条 渔船综合互助保险

(一)除包括第五条规定的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责任外,互助保险渔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互助保险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的损失及救助费用。

 

互助保险期限

第七条 互助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起讫时间以互助保险凭证载明的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互助保险责任自会员按规定缴纳互助保险费之次日零时起生效。

 

除外责任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互助保险渔船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船舶不适航;

(二)会员及其代表或船员的故意行为;

(三)自然磨损、锈蚀、腐烂、机械故障或潜在缺陷而产生的维修或保养费用;

(四)第三者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及私人财产损失;

(五)互助保险渔船以及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清除障碍物(含强制打捞)、污染的费用;

(七)罚款;

(八)战争、军事行为、骚乱、罢工、哄抢、政府征用或扣押、没收以及渔事纠纷双方的故意行为;

(九)从事走私、偷渡、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十)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电鱼、毒鱼、炸鱼以及违规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互助保险渔船的子船、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和互助保险渔船上人员的私人财产;

(十二)锚、舵、螺旋桨、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的单独损坏或丢失;

(十三)油污责任;

(十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对水生动植物、水上养殖及其设施、水底电缆、船坞、码头、浮标、港口设备、桥梁及其它固定设施损害的损失和费用;

(十五)互助保险渔船非航行作业时失踪的;

(十六)其他不属于互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第九条 互助保险渔船发生责任范围内的全损、部分损失,本会根据事故调查机关认定的会员或船员应负的责任,按下列情形确定绝对免赔率:

(一)互助保险渔船与第三者船舶发生碰撞,会员无法提供肇事船舶情况或互助保险渔船出险时无人员值班的,绝对免赔率为50%;

(二)会员未经本会同意,放弃向第三者索赔或因会员本人过失致使本会无法或影响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绝对免赔率40%以上,直至拒赔;

(三)互助保险渔船出险后,会员未及时报告本会,从而影响本会调查勘验的,绝对免赔率30%以上,直至拒赔;

(四)值班了望疏忽、职务船员配备不全或操作不当引起船损事故的,绝对免赔率20%以上,直至拒赔;

(五)生活用火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绝对免赔率为10%;

(六)部分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5%;

(七)船舶沉没、灭失并有船员死亡(失踪)的不计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第三者碰撞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机关认定的会员船所承担的责任按下表确定绝对免赔率。

第三者碰撞责任绝对免赔率表

会员船所承担的责任

绝对免赔率

全部责任(责任比例100%)

20%

主要责任(责任比例51-99%)

15%

对等责任(责任比例50%)

10%

次要责任(责任比例49%以下)

5%

 

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时,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如实告知入保渔船的情况,包括船价、船龄、适航状况、作业方式等可能影响本会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入会、确定费率等情况,并出示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以签字或盖章的形式确认互助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在互助保险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本会,经本会同意并办理完批改手续后继续有效,否则互助保险责任自动中止,中止期间发生的互助保险事故,本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互助保险渔船出售、转借、出租或变更航区;

(二)互助保险渔船船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改变;

(三)互助保险渔船技术状况或用途发生改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互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会员或其船员应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应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及时报告本会和有关部门,并应在事故发生后或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24小时内,向本会提交事故报告。

因会员未按规定及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或抢救不及时、主动放弃导致损失扩大的,本会有权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第十五条 互助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应在本会认可的修理船厂进行修理。修理前,会员应与本会共同商定修理范围、项目及预算费用,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会有权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第十六条 互助保险渔船发生碰撞事故,会员与有关事故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前,应征得本会同意,否则本会有权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第十七条 互助保险渔船与第三者船舶发生碰撞受损或沉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员应首先向第三者索赔。若第三者不予赔偿的,会员可提起仲裁或诉讼并告知本会。本会根据会员请求可以先行赔付并行使代位追偿权利。会员有义务全力协助本会向第三者追偿。

会员未经本会同意放弃向第三者索赔或由于过失致使本会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本会有权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第十八条 会员自互助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本会提出书面索赔申请的,或者不提供本条款约定的索赔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赔  偿

第十九条 会员在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互助保险凭证会员联(影印件);

(二)事故报告书和索赔申请书;

(三)出险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影印件);

(四)渔业船员证书(影印件);

(五)事故调查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结案报告;

(六)渔船事故损失清单、修理费用清单和残余价值清单,渔船修理、外购设备、原材料发票或凭证;

(七)出险船舶全貌及损失部位照片;

(八)受益人银行账户信息采集表;

(九)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互助保险赔偿的计算以互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依据,按互助保险承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和相应的绝对免赔率计算。事故责任比例仅适用于碰撞事故,其他情况均为100%。同一事故涉及本条款第九条中多种免赔情形的按最高的绝对免赔率计算。

推定全损的渔船,或渔船受损后修理更换的废旧船体材料、设备,或受损后不具修理价值的船体、设备等作价归会员所有,并作为残值纳入理赔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赔计算

(一)渔船全损理赔计算

1、实际全损

    赔偿金额=互助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

2、推定全损

赔偿金额=(船舶价值-残值)×互助保险承保比例×(1-绝对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

(二)渔船部分损失和第三者碰撞理赔计算

    赔偿金额=(事故损失金额-残值)×互助保险承保比例×(1-绝对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

(三)救助(施救)理赔计算

赔偿金额=会员摊负的救助(施救)费用×互助保险承保比例

    第二十二条 互助保险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超过2个月的,本会按全损赔付,如赔付后又找回该渔船的,会员应在找回之日起10日内退回全部赔款。

第二十三条 在互助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互助保险事故赔偿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互助保险凭证上约定的互助保险金额为限。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与本会之间一切有关互助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进行。

 

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由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负责解释。